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定义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形式特征;宪法的实质特征。
三、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传统分类;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四、宪法与宪政
宪政的含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宪法修正案。
第三节 宪法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二、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三、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四、权力制衡原则
权力制衡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权力制衡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第四节 宪法规范
一、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第二章 宪法的变迁
第一节 宪法制定
一、宪法制定概述
宪法制定的概念;制宪权与修宪权;宪法制定的主体和机构;宪法制定的程序。
二、中国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 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概述;
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的分类;宪法解释的体制。
二、中国宪法的解释。
第三节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概述
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修改的形式;宪法修改的程序。
二、中国宪法的修改
第四节 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的模式;违宪审查的方式。
二、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概述
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二、中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爱国统一战线。
三、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的概念;中国的所有制形式及国家政策;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四、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的含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含义和内容;“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政权组织形式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二、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 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概述
选举制度的概念;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中国选举制度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三、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选举的组织;选举的程序;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四节 政党制度
一、政党制度概述
政党的概念和特征;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类型;政党与近代民主政治。
二、中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政党制度的概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
二、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宪法规定;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法律程序。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概念
公民的概念,国籍的概念;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平等权的效力;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二、政治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四、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财产权;文化教育权。
六、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国家机构的定义;国家机构的特点;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国家机构的体系。
二、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法治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临时性委员会;调查委员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法律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特殊的身份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四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四、国务院的职权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体制;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第七节 地方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主要职权;会议制度。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主要职权;领导体制;派出机关。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二、立法概况
禹刑;汤刑。
三、刑事立法
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
四、司法制度
天罚与神判;监狱。
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刑》;九刑;周公制礼;礼与刑的关系;宗法制度。
二、刑事立法
主要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契约:质剂,傅别;婚姻: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去),三不去;嫡长子继承。
四、司法制度
大司寇;狱,讼;五听。
第三节 春秋法律制度
一、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二、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战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二、《法经》
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变法的历史意义。
第二节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云梦秦简;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名。
三、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制度;审判制度。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约法三章”;《九章律》与“汉律六十篇”;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刑事立法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三、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四、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吏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
二、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刑讯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开皇律》;《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体例:十二篇,五百条;内容。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赋役立法;禁榷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犯罪与量刑;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修律活动
修律的指导思想;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及其特点;礼法之争;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立法活动的特点。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
四、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体系;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三、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刑事特别法。
四、民商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中华民国民法》;商事立法。
五、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系统;特种刑事法庭;诉讼审判制度。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四、司法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三、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的发展;主要罪名。
四、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体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劳动立法;婚姻立法。
三、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四、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