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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日期:2015-02-13]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要求,现将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面试人员(按准考证号顺序排列)

序号 用人司局 报考职位名称 报考职位代码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面试入围分数线
1 质量管理司 服务业质量处 0401001001 刘雨婷 141111020507 132.50
2 杜磊 141111570122
3 禹英轲 141111880506
4 王莹 141131061904
5 井琛 141146021906
6 国际合作司 亚大处 0401002001 胡辰 141111590727 127.30
7 贾文成 141111910622
8 鲁统方 141121021522
9 张梅 141132373607
10 刘冠男 141139027817

注:以上名单无调剂和递补考生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15年2月26日(星期四)24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子邮件和传真。要求如下:

1.发送电子邮件至gwyc@aqsiq.gov.cn,并同时传真到010-82260230。

2.标题统一按“×××确认参加国家质检总局××职位面试”。

3.电子邮件正文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

4.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

5.放弃面试者请填写《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见附件),经本人签名并按手印后,于2月26日(星期四)24时前传真至010-82260230或发送扫描件至gwyc@aqsiq.gov.cn。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国家公务员局备案不诚信记录。

三、体检和资格复审

(一)体检

1.体检集合时间:2015年3月6日(周五)9:15。

2.体检人员:全体面试考生。

3.体检集合地点:国家质检总局南门传达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集中后统一前往指定体检机构体检。

4.体检注意事项: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相关规定执行。考生须按时到达指定集合地点(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愿放弃)。体检时需携带身份证、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和1寸彩色照片(背面写上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缺少上述证件者,我局有权取消该考生的体检资格。

体检前三天请尽量保持正常清淡饮食,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请务必保持空腹。建议不要化妆,以免影响医生判断;不要穿戴复杂服装,以方便体检。对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不予录用,并报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二)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时间:2015年3月6日(星期五)14:00。

2.资格复审集合地点:国家质检总局南门传达室。

3.考生面试资格复审时需按照顺序准备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1张(照片背面写上本人姓名和职位代码)以供核查。

(1)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如无工作证可不提供)。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工作岗位和职务;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如确有困难可延至考察时提供),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

四、面试安排

1.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

2.面试时间:2015年3月7日(星期六),上午9:00开始。参加面试的考生须于当日上午8:30前报到,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候考室,面试开始前10分钟未报到人员视为自行放弃面试资格。

3.面试地点: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大楼内,由工作人员引导。

4.成绩公布:面试工作结束后2日内,通过国家公务员局考录网站发布考生面试成绩。

五、考察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考察。

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体检、考察不合格的,视情况按相应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注意事项

(一)国家质检总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地图见国家质检总局网页http://www.aqsiq.gov.cn/lxwm.htm),面试人员请务必提前熟悉考场地点及行车路线,保持通讯畅通,并尽量选择较近的地点住宿。

(二)面试人员的往返路费及在京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本人自理。体检费用由国家质检总局承担。

(三)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010-82260616

传真电话:010-82260230

附件:《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

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

2015年2月12日

我要咨询或发布信息 | 编辑:yangying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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