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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

[日期:2014-09-22] 来源: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院

各位在读研究生及有意报考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人员:

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我校制定了《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见附件),请下载查看。

附件:

2014年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四个管理办法.doc

西南林业大学文件

西南林〔2014〕89号

关于印发《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部门、各单位:

《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3.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4.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林业大学

2014年7月4日

附件1

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3〕369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动态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从毕业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定额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3〕369号)文件精神,特设立“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在学习、科研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奖励等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比例与标准如下表

学生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 一 20% 120%的学费

 二 80% 100%的学费

硕士研究生 一 20% 120%的学费

 二 60% 100%的学费

 三 20% 75%的学费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考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成绩作为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根据各奖励等级的奖励比例和考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排名,综合确定新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和标准。其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和全国重点高校毕业的考生优先享受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

(二)破格录取的考生,不参加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但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八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初步评审结果在录取通知书发放之前公布;在新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后,结合其档案到校情况,最终确定其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和金额。

第九条  在校期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一等奖学金。博士研究生须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取得成果奖励,且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二)二等奖学金。博士研究生须上一学年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取得成果奖励,且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十条  在校期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一等奖学金。硕士研究生须上一学年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取得成果奖励,且学位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二)二等奖学金。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学位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三)三等奖学金。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学位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秋季学期进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

各培养单位符合第五、第九条(或第十条)评选条件的研究生人数多于该奖励等级的分配名额,按实际分配名额评选;符合第五、第九条(或第十条)评选条件的研究生人数少于该奖励等级的分配名额,按照实际人数评选,剩余分配名额转入下一奖励等级。

第十二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四条  由于出国学习、生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提前毕业和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均不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存在学术不端、考试成绩不合格、受到处分或处罚等情形的,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科(学位点)建设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从申请人上一学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各培养单位结合学科特点,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方案,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评审结果必须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培养单位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七条  学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在考虑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培养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由研究生院统一保存。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科(学位点)建设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各培养单位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各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四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名单后,在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南林〔2012〕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4

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3〕3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学年未受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学校的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年度名额,充分考虑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规模、培养质量以及学科建设等因素,制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科(学位点)建设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同一学年内,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二者不可兼得。

第九条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有意愿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云南省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省政府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条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名单后,在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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